关于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账户集中销户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机房资〔2006〕63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住房资金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和《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06〕164号)中有关“住房补贴不再实行集中管理……对已集中管理的住房补贴资金由职工一次性支取”等规定,做好相关的政策衔接工作,现将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账户集中销户提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销户前的结息对账
(一)在2006年6月30日结息日后,各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以下简称经办网点)打印单位和职工住房补贴对账单。
(二)即日起,各经办网点停止办理住房补贴缴存、转移等项业务,并开始受理各单位对账业务。
(三)各单位应及时从经办网点领取对账材料,并将职工对账单发送职工本人。职工对住房补贴缴存情况有异议的,经单位核实后填写《住房补贴对账查询书》(附件1),集中向经办网点申请查询;在2006年7月31日前没有提出对账查询申请的,视为对账无误。
二、销户提取的办理程序
对账无误的,由单位统一组织,并采用打入职工储蓄账户方式,办理销户提取。具体程序如下:
(一)单位组织职工填报《职工住房补贴账户销户提取申请明细表》(附件2,以下简称《明细表》)。其中,“个人储蓄账户账号”必须是经职工本人确认的有效存折或储蓄卡号(在建设银行网点开户的单位,需是建设银行卡折);“职工身份证号码”必须填写正确,若对账后发现身份证号码有误的,必须将正确号码填写在《明细表》中,并对变更作出标记后方可办理销户,即“先更正、后办理销户”。
(二)单位填写《单位办理职工住房补贴账户销户提取总表》(附件3,以下简称《提取总表》),并出具1份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支取凭证》。
(三)单位经办人持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明细表》、《提取总表》和《支取凭证》,到经办网点办理。
(四)单位住房补贴账户余额为零的,由经办网点作自然销户处理。
三、几种特殊情形的办理方式
(一)下列情形需由经办人持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明细表》、《提取总表》和《支取凭证》到国管中心审批同意后,再到经办网点办理销户:
1.单位无法采用打入个人储蓄账户方式提取的,经职工书面同意,并由单位书面承诺足额支付职工后,可将资金集中划转到单位基本账户后发放给有关职工。
2.单位已撤销、合并的,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合并接收单位、主要出资单位或作出撤销、合并决定的单位负责组织办理,并必须采用打入个人储蓄账户方式,有关表单、凭证上必须加盖承办单位印章。
(二)职工和单位对职工住房补贴账户销户提取有异议的,职工可凭本人身份证向国管中心申请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协调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单位仍不为职工开具《支取凭证》的,国管中心可根据住房补贴账户资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的有关规定,直接根据国管房改〔2006〕164号文规定为申请职工开具《支取凭证》,办理销户提取。
(三)单位无法联系到职工本人的,该职工住房补贴账户暂时不能销户。
特此通知。
附件:1. 住房补贴对账查询书
2. 职工住房补贴账户销户提取申请明细表
3. 单位办理职工住房补贴账户销户提取总表
二○○六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