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报2013年度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
国管资〔2011〕197号
国有资产配置计划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我局将组织开展2013年度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计划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报范围和内容
编报范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高法院、高检院和有关人民团体。
上述部门本级及所属各级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均须逐户编报资产配置计划报表。
编报内容:计划利用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购置,以及通过调剂(包括调拨、划转等)、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汽车、办公设备、软件和办公家具等事项。
二、编报依据
各部门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情况等因素,按照以下要求编制资产年度配置计划:
公务用车配置计划应当以《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有关规定、公务用车编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型目录等作为编报依据。
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计划应当以《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国管资〔2009〕221号)规定的数量和价格标准作为编报依据;已制定本部门资产配置标准的,经我局核准后,可依据部门配置标准进行编报。
软件配置计划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有关规定,以优先购置国产软件为原则进行编报。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编制报送
各部门应在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部门本级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计划报表填报工作,经本部门审核汇总后,于2011年12月31日前报送我局。
报送的材料包括:部门汇总资产年度配置计划表、部门本级资产年度配置计划表、编报说明等纸质材料及电子数据。
(二)审核批复
2012年4月30日前,我局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审核批复部门本级资产配置计划,并对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提出审核意见,各部门资产管理机构据此批复。
(三)计划实施
资产配置计划经批复后,按以下原则实施:
1.部门本级部级干部专车和一般公务用车配置计划由我局汇总后统一编报公务用车购置预算,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
2.各部门依据批复的资产配置计划编报资产购置预算,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3.在京公务用车实行指标管理,经我局审核的公务用车配置计划是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的依据,未纳入资产配置计划的公务用车,我局将不安排车辆指标。
4.未纳入资产配置计划的资产配置事项,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公务用车配置事项应当报我局批准,其他资产配置事项由各部门批准并报我局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资产配置计划编报工作,强化质量控制,认真做好资产配置计划编报的布置和培训工作,加大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指导督促力度,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二)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降低行政成本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资产配置标准。确需超标准配置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附有关文件依据。
(三)资产配置计划材料通过机要交换报送,禁止通过互联网报送电子数据。
(四)请登录国管局网站(http://www.ggj.gov.cn)下载相关资料和软件。
联系人:李佳嘉 83084605(政策解答)
肖 萌 83083783(技术支持)
附件:1. 编报部门名录
2.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配置计划报表(2013年度)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