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报2011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配置调整计划和2012年资产配置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
国管资〔2010〕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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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报2011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配置调整计划和2012年资产配置计划的通知
一、编报范围和内容
编报范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高法院、高检院和各人民团体。
上述部门所属各级财务独立核算单位都应逐户调整和编报资产配置计划报表。三级以下单位由三级单位汇总录入。
编报内容:利用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购置,以及通过调剂(包括调拨、划转等)、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的汽车、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
二、编报依据
各部门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和费用支出状况,综合考虑资产存量情况等因素,按照以下要求编制资产年度配置计划: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配置资产的,可以列入配置计划:
1.新增机构或人员编制的;
2.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的;
3.现有资产按规定处置后需要配置的;
4.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其他情形。
(二)编制资产年度配置计划的相关标准:
1.《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国管资〔2009〕221号);
2.《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和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政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管办〔2008〕293号)关于降低公务用车配置标准的有关规定;
3.《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国管财〔2004〕120号);
4.国家有关规定和经我局批准的部门资产配置标准。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部署和培训阶段(2010年4月至5月)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系统)资产管理工作的机构应组织开展本部门资产配置计划编报培训工作,对有关政策规定、报表和管理软件等进行培训。
(二)填报和汇总阶段(2010年6月至8月)
1.各级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2011年部门预算控制数、上级资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以及相关资产配置标准调整情况和职能、机构人员变动情况,调整2011年资产年度配置计划,并逐级汇总上报。
2.各级预算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和相关政策规定,编报2012年资产年度配置计划,并逐级汇总上报。
(三)审核和上报阶段(2010年9月)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系统)资产管理工作的机构统一审核汇总各级预算单位资产年度配置计划,并于2010年9月30日之前报送我局。我局将统一组织资产年度配置计划的审核汇总工作。
上报材料包括:本部门资产年度配置计划表(配置汇01表、配置01表)和机关本级资产年度配置计划表(配置汇01表、配置01-03表)等纸质材料,以及全部电子数据。
(四)逐级批复阶段(2010年10月至12月)
2010年11月30日前,我局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各部门2011年资产年度配置调整计划提出审核意见,并批复各部门机关本级2011年资产年度配置调整计划。各部门依据我局审核意见,于2010年12月31日前,批复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2011年资产年度配置调整计划。
经批复的2011年资产年度配置计划是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采购、编制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各部门2012年资产年度配置计划按照以上程序和权限进行逐级核定,经核定后的2012年资产年度配置计划是编制2012年相关资产购置预算的依据。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按照统一的指标口径、编制方法及数据软件格式,组织做好本部门资产年度配置计划编报工作。
(二)各部门在组织对下属单位数据审核汇总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强化各项数据的质量控制,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杜绝虚报、瞒报、错报现象。
(三)各部门应当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的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等配置标准。如需超标准配置的,需说明具体原因并附有关文件依据。
(四)各部门应当规范资产配置管理规程,未经批准,不得购置未纳入资产年度购置计划的汽车、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
(五)纳入资产购置计划的资产,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六)请登录国管局网站(http://www.ggj.gov.cn)下载相关资料和软件。
联系电话:83083783,63097805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国有资产 配置计划 通知 | |
抄送:中直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财政部,审计署 共印130份 | |
2010年4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