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中央和国家机关节约粮食反对食品浪费工作的通知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近年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以节水、节电、节油为主要内容的节能减排工作,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做出了贡献。当前,全球粮食供求紧张,价格居高不下,我国粮食虽然连续四年丰收,供需总量基本平衡。但是,我国人均耕地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且各种自然灾害频发,特别是今年5月12日发生的汶川大地震,波及范围广、破坏严重、人员伤亡惨重、救灾难度大,这些都对粮食和农副产品生产、供应带来一定影响。目前,我国人口超过13亿,还有绝对贫困人口2000多万,对各种资源特别是粮食需求巨大,粮食安全形势不容乐观。然而,在粮食和食品消费过程中,机关单位和公务活动讲排场、比阔气等不良消费方式造成的粮食和食品浪费现象触目惊心。食品浪费既消耗了宝贵的资源,又会污染环境,还会形成不良的社会风气和消费习惯。粮食安全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做好节约粮食、反对食品浪费工作,对于抑制粮食和食品价格上涨,防止通货膨胀,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关于节约粮食反对食品浪费“首先从公务活动和机关做起”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央和国家机关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现就节约粮食、反对食品浪费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广泛开展节约粮食、反对食品浪费宣传教育
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张旗鼓地宣传节约粮食、反对食品浪费的重大意义,教育干部职工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增强节约粮食、反对食品浪费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牢固树立“节约粮食光荣、浪费食品可耻”的思想观念,积极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消费观念和饮食文化,大力破除以饭菜丰盛乃至过剩为有面子、以过度劝酒为热情好客等不良风气。要通过举办讲座、橱窗展示等形式,广泛宣传当前国际市场粮食紧缺的严峻形势、国家粮食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节约粮食和食品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例,形成反对浪费粮食和食品的强大声势。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节约粮食、反对食品浪费作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和节约型机关的重要内容,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狠抓落实。
二、切实抓好机关食堂节约粮食工作
机关食堂是中央和国家机关节约粮食、反对食品浪费工作的重点部位。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机关食堂的管理,在为干部职工提供营养健康、卫生便捷的餐饮服务的同时,切实抓好节约粮食、反对食品浪费工作。一是要加强粮食和其它副食品及原材料的采购、贮存和加工管理,防止腐烂变质。根据卫生可口、营养健康、经济适量的原则烹饪制作食品,搞好营养配餐,尽量减少剩余,对于剩余食品要进行回收处理。二是要加强就餐管理,在餐厅明显位置摆放和张贴提示牌和宣传标语(画),提醒用餐人员适量选购或取用,避免浪费。同时要在餐厅安排监督人员,对于倾倒剩菜剩饭的行为提出批评。三是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经验交流。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食堂节约粮食、反对食品浪费工作进行检查,并组织开展经验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三、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和会议用餐
要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行为。一是要严格执行接待标准。公务接待一般不安排宴请,尽量在机关食堂或定点饭店按规定标准安排就餐,尽量减少陪餐人数,提倡自助餐,一律不准搞超标准招待,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二是要加强会议用餐管理。要努力压减会议,控制与会人数,提倡开短会,尽量不安排会议用餐。召开会议和举办活动确需安排用餐的,应当按照规定的伙食标准,在机关食堂或者定点饭店安排自助餐。除国际会议和交流外,举办会议和活动一般不安排“茶歇”。三是出差人员要严格执行交费规定。出差人员要按照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主动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不准参加违反规定安排的宴请。
四、努力培养文明节约的饮食习惯
各部门、各单位要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始终牢记我国人口多、耕地少的基本国情,牢记“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的格言,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形成“节约粮食、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促进全社会科学、文明、健康的饮食和消费风气的形成。广大干部职工要合理安排家庭饮食,注意营养搭配,做到物尽其用。在饭店用餐要破除讲排场、比阔气的陋习,适量点菜,剩余饭菜打包,避免浪费。要积极参加节约粮食、反对食品浪费的社会宣传活动,影响和带动家人、朋友节约粮食、反对食品浪费,以节约粮食的实际行动为抗震救灾做出贡献。
中央和国家机关开展节约粮食、反对食品浪费工作对全社会具有示范作用。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目标具体、责任明确、措施有力的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有关工作情况要及时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反馈。
二○○八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节约 粮食 通知 |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 高检院。 各民主党派中央。 |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7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