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中央在京单位迎奥运环境整治工程廉政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管办发[2007]32号
为加强中央在京单位迎奥运环境整治工程廉政建设工作,规范工程组织实施和管理行为,建立高效、廉洁的工程建设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防范商业贿赂等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做好迎奥运环境整治工程中廉政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2008年奥运会在北京举办,这是我国政治及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向世界人民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进步、文明、开放国家形象的良好机遇。中央在京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政意识,进一步提高对迎奥运环境整治工程廉政建设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把反腐倡廉工作贯穿迎奥运环境整治工作全过程,真正发挥表率示范作用,为奥运会顺利、圆满举办贡献力量。
二、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建筑物产权单位是迎奥运环境整治工程的责任单位,也是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迎奥运环境整治工程范围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责任主体,按要求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廉政责任书》,确保迎奥运环境整治工程真正成为“阳光工程”。
三、完善廉政建设机制。各单位要开展对迎奥运环境整治工程有关人员的反商业贿赂教育,同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透明、诚信的要求,建立健全迎奥运环境整治工程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完善决策机制、监督制约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迎奥运环境整治工程组织实施过程中,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北京市和我局关于工程组织管理、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施工、竣工验收、决算审计、资金审核和支付等方面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不得侵犯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五、明确廉政建设要求。迎奥运环境整治工程的负责同志和相关工作人员要洁身自好,廉洁奉公,自觉做到以下几点:
(一)不向与工程承包有关的单位或个人作出任何暗示或意向性承诺,不得泄露工程标底等保密信息;
(二)不向与工程承包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索要回扣、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接受好处费、感谢费,不得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三)不参加与工程承包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组织的宴请、健身、旅游和娱乐等活动;
(四)不向与工程承包有关的单位或个人推荐同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设施和材料,也不得提出工程分包、提供劳务等不合理要求;
(五)不与施工单位或材料供应商相互串通,使用假冒伪劣材料施工或偷工减料。
六、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迎奥运环境整治工程廉政制度执行情况特别是对单位自主邀请招标行为的监督检查。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七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