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屋顶光伏发电示范项目的通知
国管节能〔2012〕31号
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2011年金太阳示范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财建〔2011〕557号)精神,我局于2011年10月开展了中央国家机关及下属单位屋顶光伏发电示范项目调研,并招标确定了5家实施企业。现就示范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选择中央国家机关部分部门及下属单位实施一批用户侧屋顶光伏发电示范项目,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装机容量10000千瓦。
二、投资方式
中央国家机关屋顶光伏发电示范项目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即项目前期投资由我局招标确定的实施企业(附件1,企业详细信息请登录公共机构节能网http://ecpi.ggj.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承担。实施企业负责建设并运行管理屋顶光伏电站10年,并按照中标电价向项目主体单位收取电费,10年运行期满后屋顶光伏电站无偿移交项目主体单位所有。
三、实施程序
(一)项目申请。各部门要组织有实施屋顶光伏发电示范项目意愿的下属单位抓紧确定实施企业,根据现场勘察情况,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大纲(附件2)编制实施方案,并于3月9日前汇总填写《屋顶光伏发电示范项目汇总表》(附件3)连同实施方案(一式两份)一并报送我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单个项目装机容量原则上不小于50千瓦。
(二)项目审核。我局将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根据项目规模、示范效应和技术经济可行性确定纳入实施范围的项目,并下达项目计划。
(三)项目实施。项目主体单位根据项目计划,与实施企业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协议,监督实施企业按时保质完成建设任务。我局委托中节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管理工作。
(四)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后,项目主体单位要配合项目管理单位和财政部确定的项目验收单位,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四、有关要求
(一)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具体落实;各项目主体单位也要明确专人负责。
(二)各部门要加强对屋顶光伏发电示范工作的宣传引导,确保有关政策传达至基层单位。
(三)各项目主体单位要会同项目管理单位严格执行有关建设标准和规定,加强工程管理和监督,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马文生(国管局公共机构节能司) 电话:(010)83087034
汤 杰(中节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010)62248833
附件:1.中标企业基本情况表
2.屋顶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3.屋顶光伏发电示范项目汇总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