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及知名人士平房院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管房地[2003]22号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北京市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为妥善处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及知名人士居住的平房院(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及知名人士平房院)拆迁问题,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拆迁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宅房屋,应经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或者相关部门认定。属于领导干部及知名人士平房院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知的规定,妥善安排、合理补偿。
二、拆迁领导干部及知名人士平房院,拆迁人应当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书面通知房屋管理单位。房屋管理单位以租赁合同标明的所有权人为准。属于国管局或者中直管理局管理的平房院,由国管局或者中直管理局直接出具认定回执;属于各部门管理的平房院,各部门应当及时出具认定意见,报经国管局或者中直管理局核定后,由国管局或者中直管理局出具认定回执。
国管局或者中直管理局出具认定回执,应当明确具体责任单位。
三、拆迁领导干部及知名人士平房院,拆迁人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与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或两局分别认定的责任单位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对被拆迁的领导干部及知名人士平房院住户的安置,属于国管局或者中直管理局管理的,由国管局或者中直管理局负责制定具体安置方案并按期将住户迁出和安置;属于各部门管理的,由国管局或中直管理局认定的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具体安置方案,报经国管局或中直管理局同意后,责任单位应当按期将住户迁出和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