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建设项目用地程序的通知

国管局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2008年10月13日

 关于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

建设项目用地程序的通知

 

国管房地2008156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中央在京企业:

  促进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节约集约用地,保证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单位用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现就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建设项目用地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利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开工建设的项目,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核准手续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人民团体和中央在京企业(以下简称各部门)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