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概算分解控制办法

国管局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2008年06月12日

 

(试 行 )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机关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实现概算分解预控和全过程动态监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管房地〔2004〕15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管理的,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行政事业费以及部门自有资金实施的服务于机关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概算分解控制,是指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结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按分项工程对建设项目进行分解,相应将投资概算进行分解,编制各分项工程合同的预控金额,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实现各分项工程投资动态平衡、项目总投资不突破投资概算的投资控制管理活动。

第四条  国管局负责机关建设项目概算分解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在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制定实施概算分解的项目名单。

项目使用单位负责协助国管局监督概算分解工作。

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选择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单位),承担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等目标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概算分解的编制和报审,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严格进行招投标、工程变更等方面的投资控制,承担投资控制风险。

第五条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项目招标清单、优化后的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并结合当期市场造价信息、市场同类项目造价水平、预算定额、合同构架等资料,进行概算的分解工作。

第六条  概算分解应根据项目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设计标准、技术要求和施工工艺,科学合理地拟定施工总承包招投标合同的构成、暂估价材料设备、暂估价工程等分项合同的预控金额。工程量清单、材料设备清单不得有漏项和重大失误,不得随意肢解工程,并应综合分析招投标市场价格竞争和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可预见因素对项目投资的影响。

第七条  机关建设项目概算分解的资金范围是:

(一)工程费用(建筑安装工程、室外工程及配套设施等)。按发包性质不同,可划分为总承包人工程费用和发包人工程费用。

总承包人工程费用包括固定费用、预备金、纳入总包合同的暂估价材料设备、纳入总包合同的暂估价工程。

发包人工程费用包括发包人直接发包的暂估价材料设备、发包人直接发包的暂估价工程。

(二)其它费用。包括行政性收费、前期勘察设计费、各类检测费、管理费等。

(三)预备费(批准的投资概算中安排的基本预备费、不可预见费等)。原则上按照批准数额计列,不参与分解。

第八条  纳入总承包合同内的暂估价材料设备、暂估价工程和发包人直接发包的暂估价材料设备、暂估价工程,均须按分项合同拟定暂估单价、暂估工程量和该项合同暂估预控金额,并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机关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开展二次招标工作。

第九条  概算控制过程包括对预控金额、合同金额、实际金额、可机动资金、结算金额进行控制的五个环节。

(一)预控金额,是指在项目实施前,项目管理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批准的概算细化分解至分项合同的金额。预控金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概算总投资。

(二)合同金额,是指按照国家招投标规模、范围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或询价谈判后,与承包人签订合同的金额。各分项合同金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预控金额总额。

(三)实际金额,是指履行合同中,由于工程变更等因素的影响,变化后的合同金额。实际金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预控金额总额

(四)可机动资金,是指合同实际金额与预控金额的差值,即分项合同投资净结余。随项目的进展和合同的执行情况发生变化,动态反映合同投资控制状态。可机动资金由预备费、总包合同中的预备金和通过强化项目过程控制形成的分项合同投资净结余资金三部分组成。正值反映项目实施的某一时点有资金结余,投资受控,可调剂用于弥补某一分项合同金额的不足;负值反映投资失控。

(五)结算金额,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某一合同或整个项目的最终资金支付金额。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后,结算金额作为该项目最终结算价。

第十条  概算分解和报审应在开展工程招投标之前完成。项目管理单位在完成概算分解后,应编制国管局统一制定的《概算分解控制表》,报国管局审核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项目不得开展工程招标工作。

第十一条  机关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的《概算分解控制表》,反映投资控制动态,并书面说明当期投资控制的重点环节、投资风险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经国管局审核备案后,《概算分解控制表》中各分项合同预控金额、预控金额总额作为机关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投资预控目标,并作为资金支付的依据。

项目管理单位不得调整各分项合同预控金额,确需调整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用途和金额,经国管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因项目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和范围、建设标准等调整或不可预见因素影响造成某一分项合同投资不足(即实际金额或合同金额大于预控金额),确需使用可机动资金的,由项目管理单位按照机关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提出具体意见,报国管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分解的项目预控金额总额超过概算总投资的,应在报送《概算分解控制表》的同时,书面说明超过概算的原因、价格指标和费用构成分析情况、与市场同类工程比较分析的结论、资金调剂渠道等,报国管局审核。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单位应严格履行投资控制职责,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应采取措施规避投资风险,确保项目实际总投资不突破批准的概算总投资。

实际总投资突破批准的概算总投资的,项目管理单位应按项目管理委托协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委托协议(合同)中有关概算分解要求按照本办法执行,奖励与处罚条款在项目管理委托协议(合同)中另行约定。

项目管理单位全面履行本办法规定,且项目投资形成净结余的,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项目委托管理协议(合同)约定给予奖励。

项目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项目实际投资超过批准的概算总投资的,国管局可按照项目委托管理协议(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在5年内禁止承揽机关建设项目的管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等业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