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担保收费优化贷款业务流程的通知

国管局政府信息公开 发文日期:2016年10月14日

国机房资〔201613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管局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工作方案》,不断提高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服务水平,减轻借款职工住房消费负担,现就取消贷款担保费用、优化贷款业务流程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贷款担保费用

    借款申请人需以抵押登记或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方式落实贷款担保。所购房屋在预抵押登记(或抵押登记)办理之前,可以由国联置业中心为借款申请人提供阶段性担保,借款申请人无需支付担保费,只需配合贷款经办银行和国联置业中心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完成后,解除国联置业中心承担的阶段性担保责任。

    对于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借款申请人不需支付担保费,其他部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便捷办理存量房屋贷款

    借款申请人购买存量房屋的,可自愿选择贷款经办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对其所购房屋进行评估。

    借款申请人购买已设定抵押的存量房屋的,无需先行注销抵押登记,贷款经办银行即可受理其贷款申请并按正常流程审核,待完成注销抵押登记及过户,符合放款条件后,发放贷款。

    三、实行“一步式”贷款办理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只需到贷款经办银行一次,即可完成贷款受理、初审、签约。即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到贷款“一步式”经办银行网点(见附件)提交贷款申请材料(购买存量房屋的,房屋出卖人也应到场),符合受理条件的,贷款经办银行予以受理并现场反馈初审结果。初审通过的,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现场预签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文本。

    四、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

    (一)压缩贷款审批时限

    贷款经办银行受理贷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借款申请人;受理组合贷款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借款申请人。以上时限均不含借款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的时间。

    (二)明确贷款发放时限

    购买新房(包括新建商品房、自住型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政策性住房)申请贷款的,贷款经办银行自取得封顶证明并落实担保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申请组合贷款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购买存量房屋申请贷款的,根据不同担保方式,贷款经办银行自收到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并落实担保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申请组合贷款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2016101日起,新受理的贷款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请及时转发所属单位,做好解释宣传工作,切实维护借款职工的合法权益。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一步式”经办银行网点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6年9月30日